为了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杨陵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全区范围实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双禁”实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8日起,杨陵区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关事项
(1)2018 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公安、城管、宣传、安监、民政、工商、环保、交通、教育、消防、供销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双禁”落实到位。
(3)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做好身边亲朋好友的宣传工作,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5)允许以环保型电子鞭炮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但利用汽油、液化气及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采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电子礼炮不在此列。燃放环保型电子鞭炮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燃放时间为当日8时至22时。燃放地点不得位于声音敏感区及重点安防场所。
(6)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029-87010454”示范区城管局杨陵分局、“029-87019706”区安监局、“12369”环保热线。
特此通告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杨陵分局
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