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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杨陵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杨陵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杨政办发〔2015〕114号)及《杨陵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预警监测实施办法》(杨政办发〔2016〕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设置

区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

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单舒平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杨满卫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蒋建奇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财政局局长

    杨钊杰 区发改局局长

成 员: 尚璧玉 区审计局局长

    淡鹏远 区财政局副局长

二、风险等级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债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区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进行统一评估,并将当期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举借下一期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依据,预警监测政府性债务风险。风险指标包括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指标。风险指标范围划分为安全区和警示区,并按照区本级和区级分别设置不同的值域范围。当本期风险指标有四项及以上指标在安全区的,表明政府性债务风险仍在可控状态;当本期有两项风险指标在警示区,三项在安全区的,表明政府性债务有风险隐患;当本期有三项及以上风险指标在警示区的,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1.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政府部门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

(2) 单个政府部门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2.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三、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1.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

④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区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示范区管委会及省政府报备。

2.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时,向上级财政申请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3)区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并抄送示范区财政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

3.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向示范区管委会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及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请求指导和支持区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时,向示范区及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示范区及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2)立即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四、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五、后期处置

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2.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3.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