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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滑坡险段灾情应急抢险预案

  为了做好杨陵区滑坡险段应急抢险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杨陵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抢险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针对易发滑坡的险情,本着预防为主、救助为辅的工作原则,做好应急抢险工作,确保实现“少塌房、无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目标。

二、应急抢险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杨陵区滑坡险段应急抢险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挥:蒋展宏 副区长

场 总 指挥:罗蕴华 区国土局局长

       员:马荣清 区发改委主任

      彭祟斌 区财政局局长

     张庭信 区民政局局长

     杨钊杰 区城建局局长

     崔忠科 区水务局局长

     杨建平 区城管局局长

     刘康全 区交通局局长

     孙建峰 卫生局局长

     张昌生 区中小企业局局长

     马克强 区公安分局局长

     符国春 区安监局局长

     陈在军 杨凌电力局局长

     王峰选 杨凌电信局局长

       杨村乡乡长

     崔前进 李台乡乡长

     韩建伟 大寨乡乡长

     宁上海 揉谷乡乡长

     马江涛 五泉镇镇长

     万新智 街道办主任

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局,罗蕴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一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1、指挥部职责:启动应急抢险方案,统一指挥和组织滑坡险段应急抢险工作;调动全区救灾力量,根据应急抢险情况需要,调动应急抢险队伍进行抢险。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及汛期险情监测、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二)指挥部成立专门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如下:

1、紧急抢险组:由区国土局及出现灾情的乡镇、街道办负责,区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城建局、城管局、水务局、电力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排除各类险情;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疏散。

2、调查监测组:由区国土局及出现灾情的乡镇、街道办负责,区民政局、城建局、交通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局负责,杨凌药监局、示范区医院、有关乡镇卫生院等单位和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抢救伤员;组织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交警大队、交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巡查工作;迅速疏导恢复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有关路口设立路障、告示牌,安排人员轮流值班,防止群众进入险区。

5、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6、设施修复及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区交通局负责,城建局、水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发计局、教文体局、杨凌电信局、杨凌电力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供电、水利等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通讯畅通和基本生活需要;负责应急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使用、灾后重建和监管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校舍,调配教学物资,尽快解决受灾区域学生的就学问题。

三、应急抢险预案的启动

区国土局会同城建局、水务局、交通局、科技局等部门要加强滑坡险段动态监测,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及时报告区政府,由杨陵区滑坡险段应急抢险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四、注意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确定应急队伍,并将人员名单报区国土局。

(二)各工作组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服从命令,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各工作组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向总指挥汇报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各工作组工作以抢险组和医疗组工作优先,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各工作组责任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命令,快速行动,履行各自职责,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接到抢险命令后不赴现场,或未按方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