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办发〔2019〕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5日
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在我区发生地震灾害时,依法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或对我区造成影响的邻区(市)县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陈 辉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魏争谋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永东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李正文 区委常委、区人武部部长
周梅青 区政府副区长
李海平 区政府副区长
樊 兵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宣传部,区人武部、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住建局(地震办)、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卫健局、水务局、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文旅体局、气象局、团区委、消防大队、公安分局、电信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新华水务公司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
区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对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2)组织、协调、指挥专业救援队伍等人员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3)组织和部署各有关部门及镇(街道)进行紧急援救。
(4)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视灾情提出请求省、示范区支援的建议。
(6)安排、审批、调用进入灾区的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
(7)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8)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负责地震速报;承担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区委区政府办负责震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分级管理
3.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能造成数百人死亡,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能造成百人死亡,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十人死亡,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1.4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人员受伤及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人死亡,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2)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 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支援。
4.地震预防与临震应急
4.1 地震预防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负责牵头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地震速报、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提高地震应急保障能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
区住建局(地震办)根据上级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划分方案,加强震情跟踪,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制定减灾对策,强化“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各部门共享;对危险建筑物提出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完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演练,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的评估和演练;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4.2 临震应急
在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发布临震预报后,我区如果在预报区,区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区住建局(地震办)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2)发布避震防范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责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采取维护社会稳定措施;
(6)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各行业救援队伍等进入待命状态。
5.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 应急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迅速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示范区管委会。
(2)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和示范区地震部门,根据初判指标提出Ⅳ级应急响应建议。区政府迅速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示范区管委会。
5.2 应急部署
(1)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根据灾情派出各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
(3)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援;
(4)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请求示范区管委会支援。
5.3 应急处置
5.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各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地震、发改、卫健等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5.3.2 紧急救援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救援队伍等开展救援工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3.3 医疗救助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严密监控疫情,开展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和传染病发生;协调区外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5.3.4 人员安置
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紧急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安置失去住所的人员,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5.3.5 交通运输
区交通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的公路等,保证救灾车辆正常通行。
5.3.6 应急通信
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3.7 灾害监测与防范
区住建局(地震办)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进行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5.3.8 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5.3.9 新闻宣传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规定确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及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10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区发生强有感地震灾害后,区政府根据震情决定是否启动《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迅速将灾情报告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地震局。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示范区应急管理、地震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应急结束后,区政府及时将地震应急工作情况上报示范区管委会。
6.2 一般有感地震应急
当区内发生有感地震,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迅速了解震情,及时报告区政府。区政府督导各有关镇(街道)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各有关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应及时将应急情况上报区政府并抄送示范区应急管理、地震部门。
6.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并组织人员调查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地震谣言的平息工作。地震谣言平息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抄送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地震部门。
6.4 特殊时期准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政府。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7.2 保险理陪
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7.3 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8.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完善通信网络,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8.2 工程抢险保障
各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的设备和装备在各地的分布情况、装备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应急单位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8.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8.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等。
8.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及其他各级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和队伍,平时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准备,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以保证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6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民政局做好救灾物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区工信局、发改局掌握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制定保障震时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计划和措施。
8.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8.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发改局、住建局、教育局、城管执法局结合城市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物品。
8.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成立伤员救护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负责成立火灾、易燃易爆气体物品等监控及抢险专家组。
区住建局(地震办)负责成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监测预报专家组。
8.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管理、住建(地震)、教育、广电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地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切实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地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各有关单位、部门、行业要按照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必要时由示范区和杨陵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演练。
9.附则
9.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修订、更新和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报示范区管委会备案。
本预案内容涉及单位、部门和镇(街道)应根据《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各自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地震办)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五年。《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9.3.1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对《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3.2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杨政办发〔201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