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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武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杨陵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要求抓好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杨陵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三)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陵区行政区域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按成员单位职责组建应急抢险工作组。

1.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国土分局局长

成 员:区国土分局、区应急办、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新闻办、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工信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区人武部、区气象局、电信局、供电分局、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及各镇办分管负责同志。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区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等。

(二)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

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镇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区新闻办协调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的灾前预防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等。

区住建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区工信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区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做好灾区药品、食品检疫检验工作。

电信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供电分局: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灾区抢险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各镇办: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善后工作。

(三)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对口单位专家),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撑。

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应急抢险工作组职责

1.紧急抢险组:由区国土分局及出现灾情的镇办负责,区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分局、住建局、水务局、供电分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所在镇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排除各类险情;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疏散。

2.调查监测组:由区国土分局及出现灾情的镇办负责,联系地质灾害专家组成。负责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提出防范措施。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负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示范区医院、有关镇办卫生院等单位和地质灾害所在镇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抢救伤员;组织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交警大队、交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巡查工作;迅速疏导恢复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有关路口设立路障、告示牌,安排人员轮流值班,防止群众进入险区。

5.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负责,区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所在镇、街道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6.信息发布组:由区新闻办负责,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7.设施修复及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区交通局负责,区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工信局、电信局、供电分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所在镇、街道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供电、水利等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通讯畅通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负责应急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使用、灾后重建和监管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校舍,调配教学物资,尽快解决受灾区域学生的就学问题。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与预警基础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分局结合实际编制本年度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镇办也要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抓好落实。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各镇办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镇办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报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镇办及区国土分局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二)监测预报预警

1.监测与巡查

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区国土分局组织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接警与处警

设立区级接警电话(区政府办:029—87012106;区国土分局:029-87012335)。接到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必要时,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镇办妥善处置。

3.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区国土分局会同气象局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五个级别。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三)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区国土分局与气象局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镇办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信息获取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镇办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

社会公众可从电视等媒体上了解获悉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3.预警预防行动

区国土分局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1)当预报等级为5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预报等级为4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省有关部门。

Ⅱ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省有关部门。

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省级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逐级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

必要时,邀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

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

示范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三)应急速报

1.速报时限

强化首报意识,按照“先报事后报情”的原则,先电话报告灾(险)害,后根据掌握情况书面报送灾情。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速报区人民政府与示范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发现的受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四)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区应急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由镇办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和示范区管委会支援。

(六)应急安全防护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新闻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省、示范区、区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八)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

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各镇办要常年性落实10-20人的应急抢险精干人员,根据灾害情况,调集人员,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

(二)应急资金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区财政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的购置、宣传培训和应急预案演习等开支以及救灾补助等。

(三)应急物资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四)通信保障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移动手机、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国土分局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镇办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应急预案管理与修编

(一)预案管理

区国土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区国土分局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七、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