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地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应急医疗救护指导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意外、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遵循法规、依靠科学;迅急反应、果断救援;信息共享、联络通畅;平战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或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动员、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
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辖区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辐射、挤压、冲击、传染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及医院急诊科、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负责伤亡人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期间的血液供应和血源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各自职能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Ⅳ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4.1.1 Ⅰ级响应行动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支援。
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行动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 Ⅲ级响应行动
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设区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救治领导小组的工作督察和业务指导。
4.2.1 现场抢救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工作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若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人力保障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2 组织保障
5.2.1 急救机构
各设区市根据辖区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要,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各设区市、县(区、市)依托当地综合医院建立急救机构。
5.2.2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省人民政府确定西安市中心医院、核工业417医院分别为省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省级核辐射救治基地。其他各设区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医院或专业科室。
5.2.3 重大传染病救治机构
根据“统一规划、区域设置”原则,西安、汉中市设立传染病院,其他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及各县(区、市)依托市、县(区、市)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科,应对重大突发疫情造成的传染病人救治。
5.3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必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应掌握和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并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5 .4 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电信、媒介、网络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省、设区市、县(区、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平台与网络体系,并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5.5 物资保障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省工交办、发改委、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同时,要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需的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5.7 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行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西安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陕西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负责协调部队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军委或总后勤部指示和省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部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省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省、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设区市、县(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