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至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2)一次造成重伤(含中毒)3人以上的。
(3)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损害后果达到以上三项情形之一、但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仍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2.事故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事发后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镇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镇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同时视情况向本级卫计、环保、气象、住建、民政、国土、城市管理等联动部门通报。
(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含中毒)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以快报形式报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发生事故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参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区、生活水源、农田、河流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规定报告。
4.事故报告(快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经济类型、车牌号码等)。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已造成伤亡或失踪人数及伤亡或失踪人员姓名、年龄、住址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情况。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发生,或者发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7.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地镇办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财政、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
9.有关单位在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发布并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0.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11.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12.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3.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事故,由发生地镇办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区级有关部门指导处置。
(2)较大事故,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示范区有关部门指导处置。
(3)重大以上事故,由示范区管委会报请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14.镇办(部门)一级不能有效控制事故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成立指挥部的,镇办(部门)一级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示范区管委会授权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示范区管委会直接组织调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外: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
(2)部省属驻区企事业发生的事故。
(3)示范区管辖权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含中毒)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由示范区级财政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发生的事故。
(5)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经营性事故。
16.下列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外: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2)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一般事故,由区政府委托镇办或事故发生行业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被委托镇办或事故发生行业部门应当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7.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18.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劳动保障机关、公安机关、工会和有关镇办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派员参加。由事故发生地镇办及行业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事故发生地镇办或行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劳动保障、工会机构负责人或者职工代表组成,适当时应邀请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19.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事故调查组组长按以下原则确定:
(1)示范区管委会和区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示范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副秘书长担任调查组组长。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3)事故发生地镇办及行业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由所在镇办或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20.调查组成员保持相对固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至少应当委派2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增加适量的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将拟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事故调查组备案;事故调查组成员如需变更,应函告事故调查牵头部门;事故调查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由其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会议;调查组牵头部门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21.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事故的公正调查处理。
22.调查组组成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事故调查的主要职责: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调查,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代表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审批结案;负责监督检查对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及处理情况,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如事故调查组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2)镇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专家组负责事故发生技术管理原因方面的调查取证,对事故单位涉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负责依照行业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将处理落实情况报检察、监察机关备案;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辖区及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3)公安机关负责事故接报后协助调查;及时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书面通知事故调查组。
(4)监察机关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管理责任进行调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监察对象的行政责任;负责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工作。
(5)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3.检察机关负责依法查办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并及时将查办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和职责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25.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调查材料复印件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组织办案组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
案件:
(1)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
(2)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3)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
(4)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
(5)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6)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7)其他渎职行为。
26.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后,根据立案前审查的需要,经检察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触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人员,向其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起向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事故调查组作出。
27.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并将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组。
28.事故调查按下列程序开展:
(1)公安机关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以防逃匿。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取证,通知镇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劳动保障、工会、监察机关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公安机关应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及时向调查组提供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复印件,为调查组及时询问相关责任人员提供方便。
(3)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要及时发布正式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和分工。
(4)调查组成员在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分工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取证材料整体移交牵头组织单位。
(5)调查过程中需要专业技术分析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依法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技术鉴定部门提供技术鉴定意见的,应当委托技术鉴定部门进行原因技术鉴定。被委托的单位或专家应具有与事故性质相应的资质或专家证书,且不得与事故单位有利害关系。
(6)道路交通、消防等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采纳主管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
(7)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根据调查组成员提供的材料,于材料收齐后15日内拟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由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报区政府裁定。
29.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0.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原始证明材料。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4)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5)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6)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7)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8)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9)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31.由区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报区政府审批结案。由镇办或行业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牵头镇办及行业部门报区政府审批结案。区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32.区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镇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部门和检察院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镇办及行业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察院和监察部门。
33.事故发生单位依据区政府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备案。
34.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区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5.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条落实批复意见,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于区政府批复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区政府。
36.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并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区检察院依法处理;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由区监察局负责督办;涉及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的,由区安委办负责督办。
37.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宜,互通信息。会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召集,监察、劳动保障、公安、工会、事故发生地镇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
38.事故批复结案后,由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等形式。
39.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40.本意见中区政府授权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科研生产事故,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铁路交通等事故。
41.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