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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杨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或县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计局要在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动员、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计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计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卫计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示范区医院及其他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救援领导小组。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

区卫计局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抽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卫生医疗专业人员,组成卫生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1.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和IV响应。

1.1Ⅰ级、II级响应行动(特别重大、重大事件)

区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并向示范区管委会请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按有关规定,必要时由国务院负责处置。

1.2 Ⅲ级响应行动(较大事件)

区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并向示范区管委会请示,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3 Ⅳ级响应行动(一般事件)

区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2.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区卫计局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将救援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卫计局报告。

2.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区卫计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送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控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示范区医院120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计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日向区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区卫计局要每日向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示范区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4.2信息发布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卫计局要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示范区卫计局。

5.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实行24小时报告制。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区卫计局要及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援单位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区交通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他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电视台、时讯、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1.奖励和处罚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中推诿扯皮、处置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预案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