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杨陵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有效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制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预案。
1.3旅游突发事件等级
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Ⅲ级):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Ⅱ级):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3)重大旅游突发事件(Ⅰ级):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杨陵区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区文旅体育局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区政府、示范区文旅体育局和相关单位逐级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杜绝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区政府领导下,由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体系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文旅体育局局长
成 员:区委政法委、宣传部,区文旅体育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交通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民政局、水务局、气象局、消防杨陵大队、消防新区大队及各镇(街道)负责同志。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旅体育局局长兼任。
2.2 工作职责
2.2.1区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相关处置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范围、等级和终止,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适时向文旅企业和公众发出警告或警示,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的控制和救援进展情况,建议区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和启动相应处置预案;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指挥部、区政府、上级部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精神;负责核实、申请应急处置的相关经费。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配合镇(街道)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牵头协调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区委宣传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
区文旅体育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值守;收集、整理、汇总、上报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情况;发布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和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镇(街道)、救援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成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配合有关单位对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道路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区卫建局:负责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建议;负责收集、报送救治伤亡人员情况;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后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制定防控措施,并指导落实。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各类旅游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协助相关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工作。负责对应急救护过程中的食品、药品进行监管;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检查特种设备,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所属公园及场所内的应急监管以及重大活动市容环境卫生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协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殡葬等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及时提供水文信息,组织涉旅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消防杨陵大队、消防新区大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旅游气象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各镇(街道):在组织本辖区救援工作的同时,配合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提供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
3.预警与预防
3.1风险防控
(1)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防控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隐患。
(2)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常性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助技能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4)区文旅体育局要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最大限度避免旅游突发事件发生。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1)建立预警信息通报机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交通、气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预警信息通报机制,对各类可能引发旅游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搜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预警等信息,研判安全形势,当预判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大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镇(街道)报告。
3.3预警发布
(1)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2)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经报区政府批准,适时发布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3)各类旅游经营者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并适时向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4预警解除
当可能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或事件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件的因素消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参照发布程序对预警进行解除。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区文旅体育局报告。
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Ⅲ级),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上报区政府和示范区文旅体育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Ⅰ级)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区政府和示范区文旅体育局,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做好协调、信息掌握、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工作;区文旅体育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4)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7)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并及时补报、续报出现的新情况。
4.2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Ш级)突发事件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上报区政府,区文旅体育局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区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区政府、示范区文旅体育局,区政府启动旅游应急预案,区文旅体育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区政府领导下,及时掌握信息,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并迅速通报成员单位,赶赴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和事发地街办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由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协调。
4.3.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报告情况。
(2)当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游客、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游客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政府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3.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当地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区人民政府。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和已经过设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3.3.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协调卫生、食药监、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认真检查游客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向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向游客所在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3.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发生游客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性别,以及在国内的保险情况,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游客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家属,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或善后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救治、灾后重建、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等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相关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支撑和对救援过程的专业指导。
6.2装备物资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相关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等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区应急、消防、工业(商务)等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各镇(街道)等应做好常用应急物资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方法,要借助专用通道对讲机等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6.4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用于组建专家团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等。
6.5交通保障
公安分局、交通局等部门要为应急抢险车辆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交通顺畅。
6.6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医疗救护队开展医疗救治。
7.监督管理
7.1 预案培训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7.2预案演练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应急演练,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抓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本单位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7.3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和修订。
7.4奖励与惩处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文旅体育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