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办发〔2019〕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0日
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区行政区域的、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示范区管委会乃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办、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办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杨陵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对外以区政府名义行使职能,通过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制
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
(四)地方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区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所有四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Ⅳ级(一般)预警信息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由区政府审核发布;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逐级上报,由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杨陵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具体负责预警发布的日常管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在半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局口头报告,同时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向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一小时内书面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要立即电话报告,报送文字信息不得超过事发后半小时,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报送的,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0分钟内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要在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示范区管委会,由示范区管委会报省政府。
3.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区应急委进入工作状态,及时了解事件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应急规模,启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组织预案涉及部门,通报事件情况,研究部署救助工作,并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助工作。
因事态难以控制或进一步扩大,或者需要示范区管委会帮助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向示范区管委会提出请求。
4.指挥与协调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接受示范区管委会和省政府统一指挥,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服从示范区管委会和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并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区政府在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听取专家组的建议和意见。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由各级应急委决定,由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应急结束公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死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和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经调查评估后,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政府办、应急局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四、保障措施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镇办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是配合公安、武警和其他专业队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力量。
2.应急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应急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规划、协调、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交警二大队负责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住建局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紧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通信保障
广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9.公共设施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10.其他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各项保障工作。
五、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应急演练的组织管理工作,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督导检查。各镇、办,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演练,明确演练课题、队伍、内容、范围、评估和总结等。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减灾知识技能。
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片、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杨陵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杨陵区部门预案目录
3.杨陵区应急联系电话一览表
附件1: 杨陵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案名称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杨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应急局 |
2 |
杨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水务局 |
3 |
杨陵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杨陵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自然资源局 |
5 |
杨陵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局 |
6 |
杨陵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气象局 |
7 |
杨陵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消防大队 |
8 |
杨陵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供电公司 |
9 |
杨陵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局 |
10 |
杨陵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工信局 |
11 |
杨陵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卫生健康局 |
12 |
杨陵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杨陵区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
教育局 |
14 |
杨陵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农业农村局 |
15 |
杨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场监管局 |
16 |
杨陵区粮食应急预案 |
粮食局 |
17 |
杨陵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财政局(金融办) |
18 |
杨陵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政法委 |
19 |
杨陵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公安分局 |
20 |
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宣传部 |
21 |
杨陵区城市内涝应急预案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22 |
杨陵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网信办 |
23 |
杨陵区突发邪教事件应急预案 |
政法委 |
附件2 杨陵区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案名称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杨陵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业农村局 |
2 |
杨陵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
自然资源局 |
3 |
杨陵区河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
水务局 |
4 |
杨陵区城市水源突发事件及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水务局 |
5 |
杨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局 |
6 |
杨陵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局 |
7 |
杨陵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预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杨陵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9 |
杨陵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公安局 |
10 |
杨陵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
市场监管局 |
11 |
杨陵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局 |
12 |
杨陵区成品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
工信局 |
13 |
杨陵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教育局 |
14 |
杨陵区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卫生健康局 |
15 |
杨陵区防空袭应急预案 |
人防办 |
16 |
杨陵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17 |
杨陵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信访局 |
18 |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财政局 |
19 |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
发改局 |
20 |
杨陵区工业园区应急预案 |
工信局 |
21 |
杨陵区农业园区应急预案 |
农业园区办 |
附件3 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系电话一览表
序号 |
主管部门 |
电话(办公室)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87012106 |
2 |
区应急局 |
87019706 |
3 |
人武部部长 |
87015498 |
4 |
发改局 |
87012349 |
5 |
财政局 |
87012313 |
6 |
教育局 |
87012115 |
7 |
卫健局 |
87012361 |
8 |
民政局 |
87012346 |
9 |
农业农村局 |
87012326 |
10 |
水务局 |
87012017 |
11 |
工信局 |
87012379 |
12 |
供销社 |
87012186 |
13 |
交通局 |
87012531 |
14 |
住建局 |
87012504 |
15 |
环保局 |
87045819 |
16 |
城管分局 |
87010454 |
17 |
自然资源局 |
87012335 |
18 |
应急管理局 |
87019706 |
19 |
农业园区办 |
57061658 |
20 |
文游局局 |
87016372 |
21 |
信访办 |
87013658 |
22 |
司法局 |
87012149 |
23 |
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
87033806 |
24 |
气象局局长 |
87032115 |
25 |
新华水务有限公司 |
87088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