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办发〔2019〕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杨陵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进行修编,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
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局令第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9007-2011)
11.原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5月9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6〕73号)
12.《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杨陵区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区实际,可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一)火灾安全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三)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六)公众集聚场所安全事故;
(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八)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九)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十)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十一)燃气安全事故;
(十二)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 本预案适用范围
(1)涉及跨区、镇办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
(2)接到上级应急救援指令或下级应急救援请求及区政府确定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办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镇办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区政府、区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区政府、区安委会为主。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加强演练,在实战中要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救得下。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的总纲。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镇办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现场处置方案组成。本预案与《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具有衔接、联动的关系。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组织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区应急管理局是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等。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委、公安分局、工信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健局、民政局、总工会、区委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及消防、交警等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协调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2.2工作职责
2.2.1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1)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紧急协调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协调占用场地,事后财物归还或补偿等;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或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物转移工作,并确定疏散路线;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做好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相关安抚工作;决定或者批准适时发布事故消息;必要时,协调驻区武警部队参加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全区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难以应对事故灾害时,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应急救援支援。
(2)区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收集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和相关的物资保障以及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快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2.2.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并按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第一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为成员。其职责:对现场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组织、协调人群疏散、安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安委办)及时报告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宣传和教育。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监察委:监督检查镇(办)、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和组织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负责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消防大队: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杨陵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杨凌供电公司:参与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电力施工、电力设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断电处置和供电保障服务工作。
(7)区工信局:负责工商贸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9)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抢险救援现场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10)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市政工程相关机械设备;提供事故救援所需市政工程管线分布等技术资料;规划城区事故紧急避难场所,并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11)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12)区人社局:负责因公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及认定,协调办理已参保因公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工作所需车辆的调度;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
(14)区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等工作。
(16)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事故预防及现场救援提供气象服务;指导全区雷电事故防范及救援工作。
(17)区民政局:负责对灾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18)区发改局:负责保障粮食、食用油等重要物资的有效供应和救灾物资的调度。
(19)区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安排报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
2.2.4 根据事故类别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5 各镇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工作。区级其他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准备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办,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2信息监控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本单位管理的危险源(重大)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要设立隐患排查、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大力推进事故信息的预警预报。
3.3 预警预防行动
区级各部门、各镇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和行动,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升级。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及区级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分别上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示范区有关部门,并通知有关镇办、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和应急管理局等应急值班电话,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援,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杨陵区人民政府,事故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距事故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同时报杨陵区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区政府值班电话:87012106;区应急管理局电话:87019706;报警电话:110、122、119;急救电话:120。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单位和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情况。
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可能对区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应上报示范区管委会请求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陕西省、示范区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Ⅱ级应急响应由示范区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杨陵区人民政府配合示范区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各镇办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区人民政府视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为应急升级做好准备。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分析判断警情,及时向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区级相关预案的建议。
4.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1)一般(Ⅳ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较大(Ⅲ级):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特别重大(I)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事发地镇办、有关部门,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区政府接到事发镇办和有关部门突发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确定启动本预案。如果突发事件等级超过区政府处置职权范围的,应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Ⅳ级响应发出后,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发出后,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进行前期紧急处置,执行相应级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相应级别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发出后,执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发出后,执行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发出后,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也可授权或委托事发地镇办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镇办配合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应急子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总指挥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或情况紧急时,可由区人民政府区长直接组织协调指挥。
省属企事业,发生事故灾害时,企业应立即报告企事业总部或省国资委,企业在其总部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级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镇办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所在镇办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镇办处置能力时,镇办向区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办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勘察、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检测与评估报告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示范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示范区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的检测与评估报告由镇办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9信息发布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配合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相应级别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镇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其工作任务是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办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级各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危险源(重大)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重大)实施监控。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镇办,负责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应急值守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保证通讯工具全天候开通。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区内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启动应急通信预案,确保应急指挥通畅。
6.2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卫生资源信息。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物资保障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6.8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和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办协调解决。镇办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的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安委办及区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6.9社会动员保障
镇办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支援抢险时,镇办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管、住建等部门和镇办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公布应急电话,设置应急安全标识标志及人员疏散路线指示图。
6.11科技储备与保障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相关帮助。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面临的重大问题,组织应用先进的处置技术和应急装备。
6.12应急救援专家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事故种类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为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6.13基本生活保障
区发改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办,要做好事故造成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宿等生活用品,做到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应急预案的实施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各类新闻媒体应予以支持配合。
各镇办应结合实际,开展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知识和应急能力。
镇办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3演练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监督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任务,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演练书面总结报告。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定期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4评估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7.5修订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在下列情况下,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
7.6预案备案
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镇办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本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8、预案管理
8.1 预案评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8.2 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3 奖惩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灾难或在应急救援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因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4沟通与协作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建立与其它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县(区)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活动,开展与其它县(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杨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区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并制订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杨陵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的整体应急能力,确保高效、有序、及时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镇办按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抢险救援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安全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牵头处置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事故处置进行现场督导和协调应急救援。
中央、省、市驻遂企业的应急救援及市级以上应急响应的事故,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规范有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长期准备、重点建设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局令第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9007-2011)
(11)原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5月9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6〕73号)
(12)《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杨陵区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造成的危险化学品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本预案不适用于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
1.6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1.6.1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1.6.2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1.6.3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1.6.4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1.7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范围划分为3个区域:
1.7.1 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米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1.7.2 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事故现场500—1000米的区域。该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伤害或物品损坏。
1.7.3 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1.8主要任务
(1)组织消防灭火、堵漏、抢救,控制消除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测和评估;
(2)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挥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域,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3)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4)协调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5)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6)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2、危险性分析
2.1 危险化学品产业概况
2.1.1 我区危险化学品涉及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储存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等4大类。根据调查统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1家,危险化学品4级重大危险源3家,经营单位57家(其中带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2家,加油站8家,无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11家,油漆经营26家)。
2.1.2 我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汽油、天然气(包括LNG)、乙炔、甲苯、乙醇(酒精)、盐酸、硫酸、丙酮、油漆等,存在易燃易爆、毒害性等危险性。在经营、贮存、使用和运输这些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丙酮等毒害品引起的中毒事故;天然气、汽油、酒精、乙炔、油漆涂料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盐酸、硫酸、硝酸等腐蚀及对环境污染等次生事故。我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如下特点:
一是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较多。根据调查统计,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约58家,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多个领域和行业,涉及的产品主要包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几大类,近百种危险化学品品种。
二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广。我区危险化学品布局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是加油站;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有20多家,这些企业分布在全区各镇办,分布面广,没有相对集中。
三是各种企业体制并存,监管难度大。在我区危险化学品单位中,有省直企业、私营企业,各种类型的企业由于管理系统不同、管理水平不同等因素给安全监管增加难度。
四是我区地处交通枢纽,西宝高速、西宝中线、均在我区穿越,道路运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几率大,事故风险大。
2.2 风险分析
2.2.1 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类型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因素众多,易引发重大事故的事故类型包括: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的火灾、爆炸、急性中毒事故。
2.2.2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分析
我区目前危险化学品布局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设计易燃易爆、有毒害性,是我区防范重大事故的重点监管对象,其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
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需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
我区内道路纵横交错,是一个交通枢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繁忙,且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性质各异,是潜在的流动危险源,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也极易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引起群死群伤。
3、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3.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成立杨陵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各镇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公安局、交警队、消防队、交通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宣传部、监察委、发改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部门为专业协调指挥抢险部门和应急救援支持保障部门。
各镇办、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防范监测、应急救援物资贮备和队伍建设,抓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紧急处置和上报工作。
3.2指挥部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发布、解除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救援请求;督促镇办、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审查批准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通告和新闻发布;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等。
3.3成员单位职责
(1)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执行上级指令。负责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镇办、有关单位及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示范区交巡警支队杨陵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 区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5) 区工信局:负责成品油保障的综合协调。
(6) 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的定点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安排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检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及时测定事故对环境危害的成份和程度;对可能受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鉴定。
(8)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城市供气的处置方案。
(9)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确定抢险运输单位,监督抢险单位做好人员和车辆准备,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
(10) 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1) 区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及时收集、核实和统计报告气象资料数据。
(12) 区发改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立项及选址工作;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能源物资保障的综合协调。
(13) 区总工会: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 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事故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15) 区人社局:负责工伤保险、善后安置等工作。
根据事故类别需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16)各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工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行业部门职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4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各救援专业组织职责
3.4.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强制性措施;
(4)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消除事故危害源;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6)调集各种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7)经区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3.4.2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指令,协调和督促各组工作,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专家人员的技术信息,联系省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援助工作,向示范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及请求援助。
3.4.3施救处置组:由管辖权的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控制危险源,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现场灭火、堵漏、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的区域的洗消工作。
3.4.4伤员抢救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抢救伤员并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确保伤员能在事发现场或医疗机构中得到及时医治。
3.4.5安全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镇办牵头,负责对现场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3.4.6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保持社会治安稳定,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
3.4.7物资供应组: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3.4.8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及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3.4.9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管分局牵头,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和机构的作用,研究制定专业处理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4.10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办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后勤工作。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掌握全区危险化学品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2事故报告
4.2.1 事故自救与报告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有关单位(含中央、省、市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119报警,并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报警时,务必讲清事故单位名称、地点、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等)。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立即核实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破坏程度大小立即决定启动本预案,控制灾情,防止事故蔓延。
区政府值班电话:87012106
区应急管理局电话:87019706
报警服务台:110
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22
消防报警服务台:119
急救电话:120
4.2.2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名称、类别、包装和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周围环境等);
(3)事故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已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3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等应做好标志或拍照、摄像、绘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一般(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自救,事发地镇办、区级有关部门启动本级、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子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积极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当事故灾难超出事发地镇办、主管部门处置能力时,应申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区政府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总指挥下令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应急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当区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请求示范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先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示范区应急救援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依照示范区级预案执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依照省级预案执行,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依照国家级预案执行。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后,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全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必须避险警告;
5.2.2.应急决策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5.2.3.预案启动条件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并接到镇办或相关企业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请求。
(2)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指令。
(4)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预案启动。
5.2.4.响应程序
当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通知专家组专家搜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及时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3)组织消防、公安、应急救援人员、专家队伍,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挥协调;
(5)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6)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及时掌握公众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咨询;
(8)超出本地应急救援能力时,向示范区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5.2.5.现场处置
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1)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部门(单位)人员及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2)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救援工作;
(3)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现场处置和救援措施的建议;
(4)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服从指挥人员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5)事故现场各工作小组应按照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各工作小组应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序实施。
5.2.6.指挥协调
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研究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区政府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3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5.3.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 防护措施。
5.3.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3.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 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 业消防队伍等)。
5.3.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 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救援队等)。
5.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5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6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环境检测部门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7新闻报道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发生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上报区委宣传部,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5.8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镇办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通讯录,确保通信联络畅通。紧急状态时,实行24小时值班责任制。
6.2交通保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加强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的维修,确保紧急状态时,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6.3物资保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加大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
7、宣传、培训
7.1宣传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害、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应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教育,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广大职工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2培训工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学习;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培训指导和检查。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干部和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管理,提高应急能力。
8、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备案
8.1预案演练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习一至二次;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任务,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8.2预案的备案
(1)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有关规定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
在下列情况下,区安委会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管理和解释,并报区政府备案。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