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杨V杨陵环不罚〔2024〕1号 |
案件名称 |
陕西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活性炭处理装置的电机未运行案 |
违法企业 证号/代码 |
91610403052145498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亮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的电机产生故障,未开启运行。 |
案件来源 |
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 |
立案时间 |
2023年12月7日 |
罚款数额(元) |
0 |
不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中的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二)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或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 |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
案件类别 |
涉气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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