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V杨陵环罚〔2025〕1号 |
案件名称 |
杨凌君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氧化铝晶体粉流失至厂房南侧道路案。 |
违法企业 证号/代码 |
91610403MABYJMLR6M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陆建君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氧化铝晶体粉流失至厂房南侧道路上。 |
案件来源 |
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 |
立案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
罚款数额(元) |
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涉及量100吨以下的规定,裁量标准(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所需处置费用按十万元计)。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
案件类别 |
固废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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