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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杨凌君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V杨陵环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杨凌君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氧化铝晶体粉流失至厂房南侧道路案。

违法企业 证号/代码

91610403MABYJMLR6M

法定代表人/责人姓

陆建君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氧化铝晶体粉流失至厂房南侧道路上。

案件来

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

立案时间

2024年11月22日

罚款数额(元)

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涉及量100吨以下的规定,裁量标准(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所需处置费用按十万元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案件类

固废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