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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先植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3〕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先植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25817883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姚安6号迪通新杨公司东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林江

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于2023525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水溶肥料生产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搅拌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旋风分离和布袋除尘设施2023530621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5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530日、621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20235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拍摄,证明你公司未安装旋风分离和布袋除尘设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530日由李林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李林江身份证复印件(2023530日由李林江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6、生产台账记录(由李林江提供,证明生产情况);

7、原料和产品购销税票及清单(由杨凌示范区税务局杨陵税务分局提供,证明你公司原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724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V杨陵环罚告[2023]30《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V杨陵环罚听[2023]1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23728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8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了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V杨陵环罚听〔202316)、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于20231120日向我局提交了谅解书,提出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金额。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以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表项目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