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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智鑫天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智鑫天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BTR53J9F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15华信天弘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门阁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623日检查发现,陕西智鑫天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杨凌示范区渭惠路15号建设的智能金属结构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202389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89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89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由执法人员吴丽婕202389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89日由张晓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门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张晓辉身份证复印件202389日由张晓辉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823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V杨陵环罚告[2023]3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3823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V杨陵环罚听[2023]18)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