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陕V杨陵环不罚〔2024〕6号 |
案件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杨凌石油分公司东出口加油站 三次油气回收装置通气管阀门处于打开状态,从而导致三次油气回收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
违法企业 证号/代码 |
91610403MA6TGDCU9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永昂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装置通气管阀门处于打开状态,从而导致三次油气回收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案件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反馈问题 |
立案时间 |
2023年12月29日 |
罚款数额(万元) |
0 |
不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 |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
案件类别 |
涉气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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