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执法信息 / 处罚公开 / 正文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英童乳业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4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英童乳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01N2W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鸽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12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和2023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排放口(DA005DA006)中的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20231229日、202414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排放口(DA005DA006)中的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229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14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张鸽身份证复印件、安环专员帅宝林身份证复印件(由你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2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119日前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