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杨V杨陵环不罚〔2024〕2号 |
案件名称 |
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无证排污案 |
违法企业 证号/代码 |
91610403088120612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贺群凯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12月开始投产,已生产两个月。 |
案件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反馈问题 |
立案时间 |
2024年2月5日 |
罚款数额(元) |
0 |
不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中的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中的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规定的情形。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 |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
案件类别 |
排污许可管理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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