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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林江)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李林江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姚安6号迪通新杨公司东院内

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于2023525日检查发现,你负责的陕西先植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水溶肥料生产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搅拌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旋风分离和布袋除尘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直接排放2023530621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5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530日、621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20235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拍摄,证明你公司未安装旋风分离和布袋除尘设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530日由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李林江身份证复印件(2023530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的身份);

6、生产台账记录(由你提供,证明生产情况);

7、原料和产品购销税票及清单(由杨凌示范区税务局杨陵税务分局提供,证明你公司原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情况)。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724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V杨陵环罚告[2023]31)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31223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V杨陵环罚告[2023]19)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于20231223日向我局提交了谅解书,提出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金额。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以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表项目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