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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萨诺(杨凌)现代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萨诺(杨凌)现代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937336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志千

地址: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东环线以东

2023年12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现场仅提供了2023年1个排污口一份监测报告。2023年12月18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仅2023年上半年对生产车间前处理室排气筒出口、厨房油烟废气排口开展了自行监测,生产车间的其余12个废气排放口2023年均未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4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12月1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月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5月23日的自行监测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6.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中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不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 1/2 的,并保留所有已监测原始记录的规定,裁量标准(3-5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