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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1102交罚(2024)03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执法部门

杨陵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 129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9日晚上19时30分,张**驾驶一辆陕VD136**灰色比亚迪秦小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杨陵南站拉运一名乘客前往**小区,19时49分车辆行驶到杨陵南站**酒店时,被交通联合执法人员查处。经调查核实,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罚款叁仟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

案件名称

杨凌**客运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1102交罚(2024)0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杨陵**客运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

杨陵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 1015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8日 接到**高速交警来电,有市民举报国庆期间,有乘客从乡村小道上**高速服务区乘坐杨凌班线车。

    2024年10月4日至10月5日,杨凌**客运有限公司陕V000**班线客运车、陕V030**班线客运车,从**高速服务区拉运各1名乘客前往**,经调查,杨凌**客运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从**高速服务区拉运乘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杨凌**客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举报视频等证据佐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