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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合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本机关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公文类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明确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明确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杨陵区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同时公开政策解读材料,并做好关联。

(二)非公文类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即信息稿件编辑人员初审、组室或业务口负责人复审、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发布。重要信息还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再审后方可发布。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单位主要领导再审签字后,还应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二)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拟公开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要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影响的,应当书面征求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和发布工作机制及动态调整机制,对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审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未制定专门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