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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张**
信件编码:
YLQZX2108141XW6
来信时间:
2021-08-1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请求卫健局还我相关证明帮我讨说法
信件内容:
杨陵区卫健局的答复足以证实以下事实:1:康复医院和本人张长会的医患纠纷是事实。2:康复医院没有开设耳鼻喉科室的资质,当班医生没有资质。 康复医院虽给予了赔偿,但赔偿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讨说法本人愿意走司法途径,请求卫健局提供在2015年5月12日协调处理此事时,收存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1:杨凌示范区事业局出具的证明康复医院无开设耳鼻喉科室的资质和当班医生无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2:本人在康复医院就诊的病历,处方,收据等。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1-08-20
回复单位:
卫生健康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卫生健康局具体办理,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1.您在留言中要求提供的“杨凌示范区事业局出具的证明康复医院无开设耳鼻喉科室的资质和当班医生无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当时应该向您本人书面反馈,并未向我局反馈,经查,我局也未保存该资料,故无法向您提供。

2.您在留言中要求提供的“本人在康复医院就诊的病历,处方,收据等”资料,按照诊疗活动常规,应该由您本人保存,康复医院也可能留有原始病历档案,区卫健局未保存此类资料,故我局无法向您提供。

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着力为全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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