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卫生健康局具体办理,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1.您在留言中要求提供的“杨凌示范区事业局出具的证明康复医院无开设耳鼻喉科室的资质和当班医生无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当时应该向您本人书面反馈,并未向我局反馈,经查,我局也未保存该资料,故无法向您提供。
2.您在留言中要求提供的“本人在康复医院就诊的病历,处方,收据等”资料,按照诊疗活动常规,应该由您本人保存,康复医院也可能留有原始病历档案,区卫健局未保存此类资料,故我局无法向您提供。
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着力为全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