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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区划应保持总体稳定。区划调整或变更,应当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和区域协调等办法。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县、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行政区划的变更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区划调整需经充分的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不能轻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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