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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刘**
信件编码:
YLQZX221110I346
来信时间:
2022-11-10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暖气费用
信件内容:
您好!我们18年买的商品房,一直未装修,2021年进行装修,于2022年9月入住,最近开始交暖气费,然后工作人员说必须补足2018年至2022年这四年的暖气费的30%,才能缴纳2022.11.15-2023.03.15的费用。我想咨询一下,18年截止到22年9月,未入住,每年收取暖气费的30%是否合理?有哪些文件明确要求缴纳?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2-11-10
回复单位:
区委区政府办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大唐杨凌热电有限公司具体办理,现就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杨凌示范区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集中供热小区买卖后,供热企业对空置房按照房屋产权面积热价的30%向居民收取热费。 

后续若有其他关于供热费用相关问题,你也可拨打029-68009898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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