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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李**
信件编码:
YLQZX240701X4S0
来信时间:
2024-07-01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请规范辅警执法范围
信件内容:
各位领导,您好: 在小康路,长青路等路段,多次遇到遇到辅警单独对车辆进行拍照及张贴违法告知书,经查询《人民警察法》,辅警不具备单独拍照和张贴违法告知书的权利,希望交警部门可以完善这一情况,让杨陵的交通更进一步。 谢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4-07-01
回复单位:
公安分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交巡警支队杨陵大队具体办理,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九条: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第二款:疏导交通,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释义:因为"违法停车告知单" 本身不具有强制力,警务辅助人员拍照或者录像固定的相关证据,经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获取违法行为线索、扩大违法证据来源的一种工作方式;既然人民群众可以通过随手拍的方式提供违法行为的证据,而作为经过业务培训上岗的警务辅助人员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和证据具有合理性。

三.我队将继续加大该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和巡逻频率;确保此路段安全、畅通、有序。老城区交通由于传统空间格局的限制,交通容量有限,停车配建严重不足,造成不文明停车现象常发生,建议广大市民遵守交规、绿色出行,对交通不文明行为拍照或者录制视频向辖区中队举报,共创文明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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