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发改局具体办理,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依据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文件、杨管发改发﹝2019﹞79号文件、杨管发改发﹝2020﹞6号文件规定,应将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照明费“三费合一”收取,但目前示范区相关部门还未出台“三费合一”的具体收费标准政策文件,根据示范区规定,示范区未出台“三费合一”具体收费标准文件前各物业公司执行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房屋空置期间物业费:《杨凌示范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房屋空置期间采暖费:杨管发改发[2011]180号文件规定:对正常供暖空置费应全额收取采暖费,按业主要求停止供暖的应按采暖费总额的30%收取基本费。
如对政策有疑问,请致电029-87036801示范区发改局;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请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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