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委办发〔2019〕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全省各地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致人死亡事故。特别是2019年10月11日,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污水处理站絮凝混合池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教训极为深刻。我区近年来也连续发生了有限空间致人死亡事故,2017年6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聘请的施工队伍在示范区渭惠路西农路立交西北角电缆井施工时未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操作,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事故,2018年6月16日,杨凌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曾发生密闭发酵罐内作业,造成4人窒息死亡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涉事企业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员工违规作业、盲目施救等原因造成的,同时也存在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失控失管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有限空间安全事故反复发生,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10·11”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陕安委办〔2019〕90号)及省安委办、示范区安委办《关于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的紧急通知》(陕安委办〔2019〕91号、杨管安委办发〔2019〕47号)有关要求,现就杨陵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整治目标
通过检查整治进一步落实涉及有限空间主管单位及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辨识有限空间基本情况,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使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主管单位及施工企业实现有限空间筛查确认及登记建档率100%、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率100%、有限空间警示标志设置率100%、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率和现场监护率100%,有效防范遏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三、检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范围
建筑、市政、交通、工业、农业、水利、电力、通信、医药、农药、粮食、物资储备、特种设备等行业及农村、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工程项目和危化、工商贸企业所涉及的停产、复产、清淤、除污、检维修、地下管廊等有限空间作业环节。
(二)重点
1.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主管单位及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确定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
3.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是否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并做好记录;
5.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6.是否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7.是否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盲目施救;
8.委托外包作业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包作业单位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整治,采取“条块结合”、层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一是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杨陵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的检查整治,要成立检查整治领导小组,对行业(领域)有限空间检查整治情况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全方位督导行业企业扎实开展检查整治活动,切实排查整治本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隐患。
二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办要积极整合社区(村)力量,对辖区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企业包区划片、专人负责、逐一入户进行“全覆盖”检查整治。
三是各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专项检查整治。企业要成立由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广泛宣传,把检查整治责任落实到车间、到班组、到岗位、到具体人,确保“无盲区”检查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镇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要把检查整治工作提升到“守底线、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企业负责人亲自挂帅对有限空间检查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周密部署,扎实推动检查整治工作实施。区安委办将成立专门的检查整治领导小组,对各镇办、各成员单位开展有限空间检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各镇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把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人员,覆盖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所有经营单位、企业,督促各类有限空间作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档,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建立并落实作业审批制度和应急措施。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检查整治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加强宣传,提高防范。各镇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利用此次检查整治的契机,通过微信、网站、报纸、电视、橱窗、标语等媒体手段,加大有限空间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内部专题教育,落实岗前培训,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和科学施救常识,切实使从业人员掌握危险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避免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四)从严整治,确保效果。各镇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检查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明确建立隐患清单并跟踪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甄别、跟踪管理、挂牌督办;各涉及有限空间企业对检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定人、定责、定时限期改正,确保检查整治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请各镇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收到此文件后,及时将文件转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组织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并将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台账(附件4)及工作总结,于12月3日前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赵彦华
联系电话:87019706 87011670(传真)
电子邮箱:670281254@qq.com
附件:1.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整治表
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4. 杨陵区有限空间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台账
杨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附件1
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序 号 |
行业类别 |
涉及的有限空间 |
一 |
通用类 |
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 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地下工程等。 |
二 |
冶金类 |
1.工艺炉窑:均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常化炉、罩式炉、沸腾炉、干燥机、回转窑等; 2.槽罐:燃料罐、氮气球罐、重油罐、汽油罐、碱水罐、鱼雷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 3.煤气相关设备设施:发生炉、管道、煤气柜、排水器房、风机房、煤气排送机间、阀门室等; 4.地坑: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 5.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锅炉过热器;空分塔、水冷塔;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电缆坑(井)、地下液压室、地下油库、焦炉地下室;污水处理池(井)、密闭循环水池、地下排污隧道;给排水等管道;磨机、环冷风箱;脱硫塔、脱硫浆液箱、脱硫流化底仓、料仓、料斗、除尘器、烟道等。 |
三 |
有色类 |
1.工艺炉窑:铸造炉、保持炉、煅烧炉、铝台包、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 2.槽罐: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酸减罐、分解罐、沉降罐、 母液罐、稀释罐、精制液体罐、煤气站电捕集罐、电解槽等;原燃料储罐、原料仓; 3.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除尘器、烟道;蒸汽缓冲器、压煮器、 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 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
四 |
建材类 |
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 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 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 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
五 |
机械类 |
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 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 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
六 |
轻工类 |
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煤气发生 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干燥塔、蒸煮塔、氧漂塔、漂白塔、卸料塔、喷放仓、料仓、预蒸仓、反应仓、腌制池等;高压均质机、麻石除尘器、干燥机、水力碎浆机、转鼓、蒸球、喷方仓、预浸器、分离器、流浆箱、黑液槽、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粉碎回收容器等; 2.槽罐:原材料罐、贮糖罐、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池)、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沬剂罐、结晶罐、奶罐、储油罐、浸出罐、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厌氧罐、饱和罐、酒母罐、储酒罐、酸碱罐、过滤罐、搅拌混合罐、脱色桶等,冷水储槽等;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池(沟、槽)、盐液池、水处理池、沼 气池(罐)、中和池(桶)、浆池等,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 冷库、蒸发脱水干燥房、地下泵房等,除尘器(沉降室、布袋除尘器等)、烟道等。 |
七 |
纺织类 |
1.纺纱工序: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 2.织造工序:浆纱机、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 3.染整工序:退煮漂联合机、烧毛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半封闭烘燥箱、房部位;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除尘室、 滤尘室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 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
八 |
烟草类 |
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 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池等。 |
九 |
商贸类 |
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化粪池、粮库(仓)、冷库等。 |
注: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 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整治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企业地址: |
|||
企业有限空间种类及数量(参考附件1): 例如:锅炉5个、反应釜2个、压力容器2台、管道20米、烟道12米。 |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 管理 |
01 |
是否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及建立台账 |
|
02 |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
|
|
03 |
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标识 |
|
|
04 |
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 |
|
|
05 |
是否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
|
|
06 |
委派外包是否符合要求 |
|
|
有限空间 作业现场 管理 |
07 |
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
|
08 |
是否实施了危险有害因素告知 |
|
|
09 |
作业空间是否进行了检测和处理 |
|
|
10 |
防护设施及应急装备是否齐备 |
|
|
11 |
作业现场是否配置监护人员 |
|
|
12 |
作业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
检查人员签名: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
附件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执法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地址):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执法依据 |
执法情况 |
1 |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
2 |
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
3 |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4 |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
5 |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6 |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
7 |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
注:本表的第1、2、3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
附件4
杨陵区有限空间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台账
单位(盖章): 填报人: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时间 |
被检查企业(单位)名称 |
有限空间 行业类别 (见附件1) |
有限空间作业类别 |
具体隐患和问题 |
整改完成时限 |
整改进展情况 |
是否 销号 |
备注 |
||
密闭半密闭设备(数) |
地下有限空间(数) |
地上有限空间(数)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备注:1.有限空间行业类别请参照附件1《有限空间参考目录》中行业类别进行填写。
2.有限空间作业类别:密闭半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工业炉窖搅拌机械等;②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③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蓄水池、电梯井道、除尘器等。
3.具体隐患和问题可参照附件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整治表》中检查内容进行填写。
4.请各单位于12月3日上午12点前将此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区安委办,请严格按照本表格式进行填报,便于汇总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