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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示范区2015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4-30 17:06

杨政食创办发〔2015〕5号  

关于转发《示范区2015年度食品安全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示范区2015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杨陵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杨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示范区2015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推动年度工作和创建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对2015年度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条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食安委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期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先评优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成绩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总成绩。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以签订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单位承担的创建分解任务为主要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1、职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和创建工作责任书及创建分解任务的完成情况,占70分;  

2、信息报送和制度执行情况,指方案、总结、信息、报表等材料报送情况,以及参加相关会议和集中活动的情况,占15分;  

3、督办问题完成情况,指对督导过程中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占5分;  

4、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控制情况,占5分;  

5、交办工作情况,指管委会、食安委、创建领导小组临时交办工作完成的情况,占5分。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六条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每次考核均按100分计分,然后换算成“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所占分值,经管委会领导审定后,送示范区考核办。

第七条季度考核采取自查总结、报送实证资料、实地查看和综合考评等方式进行,先由各单位按照当季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再逐项准备、报送实证资料,然后由创建办和食安办抽查和综合考评,逐单位进行考核打分。所得成绩反馈被考核单位征求意见。其中信息报送和制度执行情况,单位不准备资料,以创建办和食安办前期记录和相关资料为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食品安全专项季度考核成绩,由考核办计入成员单位季度考核总成绩。

第九条年终考核成绩作为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奖先评优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评、任用的依据;年内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成员单位,取消其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奖先评优资格。双管单位考核成绩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4月20日前上报后三季度分季食品安全和创建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值,然后对标组织实施,对标督查考核。原则上创建任务要在8月底前列入并完成。

第十一条创建工作实行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简要向食安办、创建办上报本单位当月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食安办、创建办汇总确认后,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各单位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向管委会网站、杨凌时讯、“食安杨凌”微信平台等创建专栏供稿,持续加大舆论宣传;按时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和集中活动。

第十三条创建工作中,明确的牵头单位对牵头工作负总责,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安排和协调配合单位做好各自工作。考核该项工作时重点考核牵头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督导工作时,对重点问题下发督办单,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进行考核扣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第二季度开始施行,由示范区食安办、创建办解释。杨陵区政府考核食品安全和创建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