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发〔2019〕17号
中共杨陵区委
关于印发《杨陵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杨陵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杨陵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杨陵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杨陵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委。
2016年8月中共杨陵区委印发的《杨陵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杨陵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杨陵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杨发〔2016〕15号)及相关配套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杨陵区委
2019年8月13日
杨陵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引导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奋力谱写杨陵追赶超越新篇章,结合杨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分级管理原则。
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实施“五新”战略任务、推动杨陵区高质量发展的实绩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上级考核指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职能职责履行情况等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心关爱。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被考核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单位”,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干部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部门(单位)提高至18%,镇(街道)提高至20%。
(二)科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中获示范区级以上的综合类表彰奖励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部门(单位)优秀名额。
(三)对推动“重要指标、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改革任务”和“急难险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受示范区党工委和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的部门(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四)对在镇(街道)和基层一线干事创业表现突出的优秀基层干部,在全区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倾斜。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发奖金,优秀单位奖金上浮10%左右发放,杨陵区获得示范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当年可适当提高奖金发放额度。
(二)杨陵区各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更好地履行国家使命中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突破,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按在编在岗人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获省委、省政府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按照在编在岗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表彰、通报表扬的,或超额完成示范区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指标的,按在编在岗人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中,杨陵区获“争先进位奖”,对完成指标较好的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重奖,按照贡献大小,对有关干部拉开差距进行资金奖励。
(四)杨陵区各部门(单位)在联系国家部委、省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区委区政府对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金分配主要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奖金发放要拉开差距,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遵循“三坚持三重用”的用人导向,即坚持创新为先,重用思想有活力、工作有热情、干事有激情的干部;坚持担当为重,重用干得了硬事、解得了难事、能成就大事的干部;坚持实干为要,重用受得了苦、吃得了亏、出得了彩的干部,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二)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成绩突出,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三)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四)对在深化改革、党的建设、招商引资、资金争取、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生态环境、综治维稳等领域或在重点镇建设中,受到中省、示范区、杨陵区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强化基层导向。提拔担任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副职人选一般应从在岗的镇(街道)干部或有镇(街道)工作经历的干部中产生;提拔担任镇(街道)党政正职人选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镇(街道)工作经历。
第八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每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与中层以上干部至少谈心谈话一次,分管领导与分管领域所有工作人员至少谈心谈话一次,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一次。在干部家有婚丧嫁娶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生活困难或发生意外必访,充分体现组织关爱,加强人文关怀。
(二)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对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的干部,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或补休,因客观原因未能调休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所需费用按经费渠道保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年薪制人员除外。
(三)加强教育培训,为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的干部,优先提供更多赴发达地区、知名高校参加高层次学习培训、赴上级单位跟班学习机会。
(四)加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干部职工文体活动,群团组织要为干部职工健身和活动提供必要的器材和场所,每年组织职工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五)对工作实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干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形成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第九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区考核办具体负责,重点专项工作考核由相关牵头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陵区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杨陵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杨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陵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区级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在区委领导下,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和各党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 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 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 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容错纠错工作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结合动机态度、政策依据、客观条件、性质后果、情节轻重和挽回损失情况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中省、示范区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无推诿、懈怠情形的;
(七)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审慎实施容错。精准适用相关情形,切实防止出现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等问题,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九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部门(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核实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在认定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容错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对个人的认定结果,应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从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待遇不受影响。
(三)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问责机关或部门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容错。
第十二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强化监管。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调查处理机关应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谈心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悔改、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查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
(三)公正核查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相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杨陵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区委管理的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权责一致、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构成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推进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的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研判、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以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落实国务院批复、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镇(街道)、部门(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委(党组)书记和相关责任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委及以上党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相关责任领导。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委及以上党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相关责任领导。
(四)对群众反映、上级指出的问题查处或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相关责任领导。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的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领导干部。
(四)未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连续两年都有三项以上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被测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领导班子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的;工作成效一般,长期打不开局面的;群众反映强烈,满意度低的;自我约束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后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杨陵区承担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任务的相关单位,相关指标连续两年在考评中退位幅度在前3名或退位幅度超过5位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项目争取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等省考指标,连续两年综合排名末位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保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落实中、省、示范区党工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恶化事件多发高发、群众反映强烈,受到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以上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生态环境恶化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应对不力、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或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责任追究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重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落实国务院《批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力,受到示范区及以上通报批评且在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一)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自我要求不严,有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其他不良嗜好,不良社会交往行为等举报反映,影响恶劣,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二)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慢虚;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乱、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四)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区管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杨陵区各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区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分析,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意见,注重听取干部本人说明。
(三)讨论研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研究。
(四)决定。根据区委常委会做出的调整决定,履行相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向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报备。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干部,组织部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拟重新任用的,在请示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意见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提拔任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