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发布)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1.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2.已到服务年限的; 3.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
办理资料 |
1、申请书 2、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书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四楼环境卫生服务队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
联系电话 |
87018741 |
法定办理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