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零一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一十二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五十七号公布)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资料 |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企业资金注册证明;5、洒水车、清扫保洁车、运输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7、固定车辆停放场证明;8、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9、垃圾收纳场证明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四楼环境卫生服务队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7018741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