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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

杨陵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试行)及示范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

第三条  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考核办对各成员单位及各管理主体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由组织领导、硬件配置、分类效果、督促检查、教育引导、宣传培训等七个方面,分值及标准详见《杨陵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检查,材料核查重点是各成员单位及各管理主体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检查重点是各成员单位及各管理主体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考核分值设置为100分,按照“季度督查评分、半年通报、年度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每季度《杨陵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分值占80%,流动现场会分值占20%,四季度加权汇总后为各成员单位和实施主体单位平时考核得分,作为年终综合评优的重要依据。

每季度检查项目,实行累计扣分制,不符合标准或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均按照《杨陵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扣减相应分数,创新项目作为加分项列入考核,检查结果为季度得分,并作为年终各类评先争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区考核办每季度对各成员单位及各管理主体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督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取消评优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年终考核成绩由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考核办向区委、区政府进行汇报,对贻误工作的,由区纪委进行约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杨陵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杨陵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分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