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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

事项名称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

设定依据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五条第二款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五)进行明火、爆破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所列(一)、(三)、(四)、(五)项行为的,应当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资料

1.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出具的地下燃气设施查询结果;2.燃气经营者出具的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设施查询结果;3.查询结果表明施工作业地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申请人应提供 4、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签定的安全保护协议(原件); 5、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原件)。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办理地点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二楼市政管理站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联系电话

029-87012131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附件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办理流程图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