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设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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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市容规划要求 |
办理资料 |
1.依法应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2.提交临时占道及开挖单位或人员的有效证明;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需持有规划部门审核的管线红线图;工程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图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3.填写《临时占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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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农科路南段福利院西侧杨陵区市政管理局二楼市政管理站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7012131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