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改善示范区投资及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改发[2002]57号)以及《杨凌示范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是社会公益事业,应由受益各方共同出资。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在作业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
示范区城市市区、工业园区、旅游区、产业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示范区以收费政策为导向,积极推进和引导环卫体制改革,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设立环卫企业,从事垃圾处理产业,并允许合理盈利。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以下类别和标准计收:
(一)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人数为单位计收,每人每月1元。居住在物业小区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后缴环卫部门,居住在单位生活区的,由单位代收后缴环部门;居住在市区其他地方的,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二)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以在岗职工人数为单位计收,每人每月1元,由单位缴纳,不得转嫁给职工。其中,各类学校按教职工和学生总人数计收,每人每月0.5元,由学校缴纳,不得转稼给教职工和学生;
(三)饮食业经营单位、门店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超过 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收;饮食业固定摊点、夜市以个数为单位计收,每个每月80元;零散饮食摊点以个数为单位按日计收,每个每日3元。以上摊点、夜市的个数按所占用的面积确定,每四平方米为一个摊位。不足四平方米的按四平方米计,超过四平方米的据实核收;
(四)娱乐业、美容美发业、洗浴业、洗车业、停车场及其他商业网点以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五)旅店业以床位数为单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超过100张床位的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计收,由经营单位缴纳,不得转稼给旅客;
(六)农贸市场摊位、流动摊点、季节性摊点以个数为单位按日计收,每摊位每日2元。以上摊点的个数按所占用的面积确定,每四平方米为一个摊位。不足四平方米的按四平方米计收,超过四平方米的据实核收;
(七)各类医院除按在岗职工人数计收外,还要以病床数为单位计收,每床每月3元,超过100张床位的部分按每床每月1.5元计收,由医院缴纳,不得转稼给患者;
(八)城市客运车辆以核定的座位数为单位计收,每座每月1.5元,由经营者缴纳;城市货运车辆以核定的吨位数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月5元,由经营者缴纳;
(九)建筑垃圾及其渣土以垃圾产生量为单位计收,每吨30元,超过半吨未满一吨的安一吨计,未满半吨的按半吨计;
(十)临时商业文艺演出按每场次150元计收;临时商品展按展场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计收;临时商业演示、宣传按每日50元计收;
(十一)其他无法计入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垃圾产生量计收,每吨36元,超过半吨未满一吨的按一吨计,未满半吨的按半吨计;
下网职工自谋职业者、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幼儿园、托儿敬老院、福利院及残疾人学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等规模较大的单位经示范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但须将垃圾运往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处理,向垃圾处理场交纳垃圾处理费,每吨3元。同时,还须向所在地的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职工、师生总人数交纳每人每年1元的费用,以承担公共环境卫生服务费用的分摊义务。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示范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并按划分的管理区域由杨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示范区市政园林公司分别征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收费资金主要用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设备购置、公共区域保洁、垃圾收集和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及管理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理等相关环节的费用分成比例,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各个环节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分成比例及时核拨给环卫企业。
第八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代收单位对居民和暂住人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可以提取收费总额3%以内的手续费;对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可以提取1%以内的手续费。但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均不得对同一收费对象实行多头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超越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环卫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征缴。示范区鼓励按规、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对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一年以上的,从次年起可以给予应缴总额20%以内的减免。对不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应缴款之日起计算,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环卫企业应停止服务,并可以提请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收费单位不得超标准收费。现行收取的卫生费、清洁费等相关费用,已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中,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关生活垃圾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物业管理收费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分别计征,不得重叠。物业管理收费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环卫部门根据各自在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上的承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分成比例,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大专院校自主管理的生活区的居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后勤部门与环卫部门根据各自在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上的承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分成比例,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票据。已由事业单位改制成环卫企业或者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环卫企业,依法纳税的,可以使用税务发票。上述票据的申购使用必须遵循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