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一.部门职责
1.拟订全区财政税收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2.拟订区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3.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级调整预算和区级决算。组织制定区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区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执罚单位资格、管理财政票据。执行省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5.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区级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区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6.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制定全区政府性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区级政府性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及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区投资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8.参与全区社会保障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9.拟订和执行区级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区级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区级政府债券的举借额度上报、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区级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
10.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区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1.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2.负责区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13.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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