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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694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企财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2.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对检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4.
事后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JC00100


 

职权名称

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694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企财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2.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对检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4.
事后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JC00200


 

职权名称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0069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非税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第四款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2.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对检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4.
事后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JC00300


 

职权名称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694

责任科室

杨陵区企财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2.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对检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4.
事后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JC00400


 

职权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694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企财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2.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对检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4.
事后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JC00500


 

职权名称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0192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农发办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计划下达内容实施检查。检查前下发检查通知,检查人员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三人
 2.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
事后责任: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4.
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JC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