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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007

责任科室

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100


 

职权名称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007

责任科室

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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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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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200


 

职权名称

对投标人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007

责任科室

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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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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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300


 

职权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007

责任科室

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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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400


 

职权名称

对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007

责任科室

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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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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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500


 

职权名称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007

责任科室

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600


 

职权名称

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007

责任科室

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采购管理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700


 

职权名称

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694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企财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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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800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2175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财务监督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0900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0069

责任科室

杨陵区非税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1000


 

职权名称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积金、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694

责任科室

杨陵区企业财务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第五十一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第五十七条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第五十八条  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11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以及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2175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财务监督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1200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8344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预算股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1300


 

职权名称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不缴、少缴财政收入或者违规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8344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预算股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督促违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CF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