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 财政局 / 信息公开 / 正文

其他类

职权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初审

职权类型

审核转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029-87015694

责任科室

杨陵区财政局企财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313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30号杨陵区财政局办公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领导逐级审核资料。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和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03QT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