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申请条件 |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2.《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容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3.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
办理资料 |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保管和检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检化验仪器、设施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小康路2号杨陵区卫生局办公大楼4楼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29-87012542 |
办理流程 |
见附图 |
法定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