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14〕53号)第十二项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十二项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
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3、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4、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5、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7、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办理资料 |
1、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报告;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9、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康乐路20号(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29-87012349 |
办理流程 |
见附图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