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杨凌自贸片区政策、功能、体制优势,加快自贸区外经贸产业发展,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扶持范围
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必须为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杨凌示范区内,且完成外贸企业备案的企业。
第二条扶持标准
(一)出口奖励。对企业本年度新增出口额按1元人民币奖励0.01元的标准执行;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年度新增出口额按1元人民币奖励0.02元的标准执行。
(二)进口奖励。对企业本年度新增进口额按1元人民币奖励0.01元的标准执行。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总额6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免费境外企业资信报告查询服务。对需要了解境外贸易合作方资信情况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份/月的境外企业资信报告免费查询服务。
(五)境外展会参展补助。对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专业展览会,以及示范区相关部门组织在境外举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按照一个基本展位2.5万元,两个基本展位3.5万元,三个基本展位4.5万元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
(六)产品认证补助。对企业视进口国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要求,委托具有产品认证合法资格机构开展的首次产品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70%一次性补助,单个产品认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执行出口退税“当日办结,当日退款”。
(八)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设立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风险补偿金,由杨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不高于应收货款的90%予以融资贷款。
(九)支持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设立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由杨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不高于应退税额的70%予以融资贷款。
(十)设立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通关、退税、贸易、物流、保险等全产业链服务。
第三条申报程序
(一)奖励及补贴政策由主要发起人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贸办)提出申请集中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自贸办对材料初审后交经贸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调查,出具初审意见,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
对审议通过的企业,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站对拟鼓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二)金融贷款扶持政策由主要发起人携相关材料向自贸办提出申请,由自贸办初审后交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受理。
第四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公司情况、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申请奖励事项等) ;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监督管理
自贸办会同经贸局、财政局定期对入驻企业获取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申请下年度扶持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的参考。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以及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政策申请。
第六条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省、杨凌示范区相关政策,但从优不重复。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管委会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三年期满视情况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