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杨办发〔2019〕2号)和《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科学技术局与区农业农村局合署办公,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示范区党工委和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措施研究等。
第四条职责调整:
将区水务局渔业生产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示范区党工委和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重大措施。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
2.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4.指导全区农产品初加工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措施建议。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
5.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6.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7.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负责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8.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9.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10.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全区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拟订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11.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应用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12.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13.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14.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
(1)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省级和示范区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16.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区科学技术局
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1.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统筹推进创新工作,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建议。
3.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推广。
4.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建议。
5.编制区级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实施上级科技攻关、科技开发、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等科技类项目。
6.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和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科技力量开展软科学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参与区科技、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项目的调研、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工作。
7.推进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协调、指导、服务。
8.负责全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9.负责省科学技术奖、“三秦友谊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推荐等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1.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分散、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学技术局局长(兼任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2名,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1名,总农艺师1名。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实施。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机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