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参与高层次人才选拔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高级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三)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促进职业技能开发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核发。
(四)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本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监督检查及执行情况。
(六)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或仲裁违法案件。
(七)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事宜,负责本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聘任等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制定本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
(九)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综合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核和培训、奖励及处分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申诉处理,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区管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本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费政策。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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