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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近日,劳动者李某来杨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在某企业上班已有一个月,向主管人事经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单位称过一段时间再说。接到投诉后,监察大队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该企业未对新入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属实。

经对该企业进行宣传,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单位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依法对新入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了试用期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