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征收费率如何确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发生工伤第一时间该怎么办?
答:(1)及时就近治疗;(2)用人单位24小时内向工伤经办机构进行事故备案登记;(3)需要转外就医的,要联系工伤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4)尽快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方可享受工伤待遇。
3、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6、按照国家规定哪几种情形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7、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提供哪些资料?
答: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发生在定点医院的医疗费发票、病历、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用药处方、费用清单等。
8、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具体标准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的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哪些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答:凡在杨凌地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拆迁工程和独立土石方工程等所有建筑企业。
10、建筑施工企业怎样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答: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
11、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计算缴费比例?
答:(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项目总造价的1.2‰。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2)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按照延长月数占工期总月数的比例核定缴费;(3)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住建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12、建筑施工企业认定工伤的职工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含未参保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示范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