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 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23 号)明确的相关政策于2020 年年底到期。为做好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 年1 月1 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6月30日。
三、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桉季、按半年、桉年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各市要严格执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工作,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