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向区政府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或意见;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4.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
6.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预算执行、竣工决算;
7.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区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实施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年度专项审计(调查)。
(五)负责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承担重大项目稽查职责。
(七)承担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八)承担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机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