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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杨陵区生态环境局局长许新昌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许新昌同志并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共杨陵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杨陵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杨陵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5月15日起,对许新昌同志(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部门(单位)。

审计组组长:朱红玲

审计组成员:刘智刚(主审)、姚梦宇、赵若琳

廉政监督员:宋盼盼

审计组联系电话:029-87012551